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有一部极为关键的行政法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此条例自2000年检颁布施行之后, 一直都是规范各类主体质量行为且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具有基础性的法律文件, 条例全文一共分为八章八十一条, 这其中包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的质量义务, 还有质量保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 对于工程从业人员来讲, 精确理解条例全文当中的每一条规定, 其结果直接关系到日常工作的合规性, 关于能否顺利通过项目验收也有着紧密联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有哪些质量责任
工程项目的发起者以及组织者是建设单位, 在条例里建设单位被赋予了首要的质量管理责任, 条例第七条表明, 建设单位不可以把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也不可以肢解发包工程, 这一条款在实际当中常常引发争议, 存在一些建设单位, 为了节省成本, 把土建、安装、装修等分项工程分别发包给不同单位, 看上去好像合情合理, 实际上却违反了本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条例第十条所作的明确要求是, 建设单位于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 要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部分建设单位常常会忽视这一程序性要求, 觉得仅仅只是走走过场而已, 可实际上质量监督机构的提前介入, 能够于工程开工的初期阶段就构建起质量管控的预警机制。要是建设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 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甚至是暂停施工的行政处罚, 因这而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及经济损失, 往往会远远超过合规成本。
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如何处罚
缔造者中工程质量与施工单位关联最为直接, 条例第四章针对其质量责任给出了系统规定。第二十六条着重指出施工单位得依照工程设计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来施工, 无权随意改动工程设计, 更不可偷工减料。但在实际施工进程里, 部分企业出于赶工期或者降低成本的缘故, 于钢筋用料数量、混凝土强度等级等方面进行了削减, 这类行为一旦被查证属实, 后果会相当严重。
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处罚力度予以明确, 若施工单位存在偷工减料情况, 或者使用了不合格建筑材料, 那么会责令其改正, 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要是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施工单位就要负责返工、修理, 还要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若情节严重, 会责令其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罚款的金额是按照合同价款的比例来进行计算的,这就意味着工程的体量要是越大的话, 那么违法的成本也就会越高, 这样的一种设计体现出了立法者对于大型工程违规行为的重点惩戒的意图。
就质量保修期限而言, 条例第四十条对最低保修期限标准予以了规定, 当中基础设施工程及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是五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是两个采暖期或者供冷期。保修期限的起算点是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 施工企业需要在保修范围内去履行保修义务, 并且要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有一点值得留意, 在保修的期限结束时, 要是因为施工方方面的缘由导致的质量存在缺陷, 并且这种缺陷仍旧对结构安全产生影响, 施工方不可能逃脱法律责任, 在司法实践里的大量这类案例都能证明这一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