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国务院所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自2000年开始施行, 在工程建设领域, 它始终是质量管理的核心依据。该条例总共分为九章, 一共有八十二条, 涵盖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个方面主体的质量责任, 还包含竣工验收、保修义务、监督管理等整个流程环节。对于工程从业者而言, 透彻理解这部条例, 不但是合规经营的前提条件, 更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关键所在。
建设单位有哪些质量责任
作为项目发起方的建设单位, 在条例里被赋予了首要质量责任, 条例第七条规定, 建设单位不能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也不准肢解发包, 在实际工作之中, 不少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或者降低成本, 会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理工期, 条例第十条对此有明确禁止, 建设单位不许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去降低工程质量。
再者, 存在一个容易使人误踩陷阱的细微之处, 那便是施工图审查这一环节。条例当中的第十一条指明, 建设单位需要把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报送至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没有经过审查批准认可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不能够进行使用的。大量小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对于此情形不太在意, 结果于竣工验收的阶段被主管部门命令进行整改, 甚至还会面临行政处罚。若是施工图没有经过审查就擅自动工开启, 这便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情形, 一旦出现了质量事故的状况, 建设单位必然要承担直接责任。
施工与监理单位的保修义务有哪些
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主体乃是施工单位, 条例第二十六条已明确规定, 施工单位务必要依照工程设计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来施工, 绝不能够擅自去修改工程设计, 也不得偷工减料。这一条在实践当中引发的纠纷是最多的, 特别是隐蔽工程那一部分, 一旦被覆盖之后才发现存在问题, 返工成本可是极高的。施工单位应当构建完整的施工记录以及检验资料, 以此作为日后质量追溯的依据。
监理单位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监理工程师应依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 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 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现实中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部分监理人员挂名却不到场, 或者对关键工序的验收走过场, 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监理单位难脱其责, 监理签字确认的每一份验收记录, 皆是法律证据, 签字前必须核实现实情形。
关于保修义务, 条例第四十条作出规定, 其规定出了最低保修期限, 那就是,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有着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是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的保修期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而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是2年。从竣工验收合格那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 要是施工单位在保修期之内不履行保修义务, 那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责令进行改正, 并且要并处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了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 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后, 责任单位理应在24小时之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对于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工程质量问题, 主管部门也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信用惩戒, 将其纳入行业黑名单。工程行业里面的从业者应当把条例之中的每一条规定落实到项目管理的流程当中, 而不是等到出现事故再去翻查条文。合规管理并非担责上的负担, 而是保护自身权益最为有效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