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底, 建设工程质量关联着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国务院颁布的那部自2000年施行开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始终都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的核心法规, 该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构建了质量保修、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一整套制度框架, 对于从事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的单位以及个人而言, 透彻理解这个条例, 既是法律赋予的义务, 更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前提条件。
建设单位有哪些质量责任和义务
某个承担着整个工程组织工作的建设单位, 条例针对它的约束是最为严格的, 在这种情况下, 建设单位不能把工程发包给那些没有对应资质的单位的行为, 是被禁止的, 同时它也不可以进行肢解发包, 并且绝对不允许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去参与竞标。在实际的情况当中, 有不少质量事故的根源,恰好是建设单位通过压缩工期、压低造价这种方式, 从而致使施工方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条例清晰明确地禁止了这样的行为, 一旦经过查实, 其结果不光是要被罚款, 甚至还极有可能面临停工整顿这样严酷的风险。
此外, 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书以前, 是应当依照规定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手续的。在这个环节当中, 有好多人极易忽略, 会觉得这仅仅是走走过场, 可实际上监督机构介入得越早, 后续所出现的问题也就会越少。还有一点是需要予以注意的, 条例明确规定, 要是涉及到建筑主体以及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的话, 建设单位必定得在施工之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来提出设计方案。要是没有设计方案便擅自进行砸墙拆柱操作的, 那便是属于非常严重违规行为的。
施工和监理单位如何确保工程质量
肩负工程质量最直接落实责任的乃是施工单位, 条例要求它构建质量责任制, 对项目施工质量承担全部责任。施工单位务必依据工程设计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来开展施工, 绝对不可以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修改, 也绝不能偷工减出料。在实际操作进程当中, 材料进场检验环节、隐蔽工程验收环节以及工序交接检查环节, 这几个环节是最容易出现差错的。条例着重指出, 隐蔽工程于隐蔽以前, 施工单位需要通知建设单位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进行检验, 未曾验收合格的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
在工程建设中, 监理单位充当着独自的第三方角色, 它是代表建设单位来对施工质量开展监督工作的。当出现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情况时, 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设备是不可以在工程上进行使用或者安装放置工作的, 与此同时, 施工单位也不得开展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操作流程阶段。一旦发现监理人员察觉到施工过程存在质量方面的隐患迹象, 那么其就具备要求整改实施动作工作情况的权利, 更为严重的情形状况下甚至可以要求暂停施工工作进程。在现实的事例实例里面, 存在一些监理单位拿了相应的钱款资金后就采取犹如睁着一只眼睛同时还是闭了一只眼睛的行为表现举动, 针对这种行为表现条例制定了严苛严厉的处罚规则法则, 情节如果发展到严重程度的话则会直接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属于质量把关的最后一道关口, 条例作出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需要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以及施工管理资料, 并且要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验收合格之后才可以交付使用, 没有经过验收或者验收呈现不合格状态的, 是不可以交付使用的。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不可以把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拿去交付使用, 这可是硬性红线。针对住宅型工程, 条例再有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向购买者给予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 清晰界定保修范畴与保修期限。
话说回来, 条例的关键逻辑在于, 要使得每一个方面的主体, 都能负起那份理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各个环节之间紧密相连, 彼此相互限制约束。工程质量不存在可以投机取巧的法子, 唯有规规矩矩地顺着规则去行事, 才能够建造出那种经受得住时间检验考量的工程来!
